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 WATER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 (縮寫為:CWEC)。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服務水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踐行新時期水利工作方針,服務水利改革發展。遵循依法辦會、科學辦會、民主辦會的原則,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職能;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服務行業管理,推動行業自律,促進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線閣10號基業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中央水利方針政策,開展水利行業和水利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研究,為制定相關行業政策、規范、標準和行業指南等提供建議、服務和支撐;
(二)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準入、統計調查、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基礎性工作;
(三)組織制定并頒布團體標準,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督促水利企事業單位履行社會責任,反映企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四)推動水利企事業單位改革、創新和加強管理,提高水利企事業單位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按照規定經批準,組織開展全國優秀水利企業、企業家表彰,總結、鑒定、評價和推廣企業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
(六)按照規定承擔水利企業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單位的要求,搭建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平臺,組織舉辦專題研討、展覽和展示等推介活動;
(八)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三)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服務水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法人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1年不繳納會費,予以通報;2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4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七項的職能。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各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6月27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